刚刚看到这个帖子,对于SYI朋友的观点我是不认可的。
从最新的总署公告里可以明确看出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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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2010-08-19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5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8-19 【生效日期】2010-8-19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方便旅客进出境,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规范和统一海关验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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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对于限额的定义是境内居民5000,境外居民2000。
在限额以下: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是免税放行。
在限额以上:对可分割的物品,征收超出限额部分的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所谓“不可分割原则”,我认为是SYI朋友理解错误,这个应该是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的角度来理解。
也就是规则二对于“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视为整体的定义,规则三对于“零售的成套货品”视为整体的定义。具体定义请另行查询归类总规则,我在这里就不摊开来说了。
详细举例来说,
1、如果一辆摩托车(假设轮子和车身的单价分别计算都不到5000,但车队总价过5000)将2个轮子卸下,并同时将车身和轮子同时进口,我们是不是能认为可以将轮子和车身分开征税从而免税呢?显然不对,因为这个申报单已经满足了规则二的定义,所以要将其视作成品来征税(尽管它表现为散件的形式)
2、如果一个咖啡礼盒,里面既有咖啡又有伴侣,还带有银质搅拌勺、数个陶瓷咖啡杯、一支万宝龙金笔,那么当它进口时,我们不能将其视为各个商品分类下的单独商品来归类并征税,而是应该按规则三的定义将其视为一个整体,然后再寻找最合适的商品分类来归类并征税。
我不是海关人员,但我的专业是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现在升级为海关学院了)的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也当过数年的报关员。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我的理解应该是比较正确的。
当然,对于SYI朋友这样的口岸一线关员,在具体操作上可能有他们自己的细节处理方法,这个我就不好说了,毕竟口径不统一的情况在海关总署的在线问答上也是常见的。
希望SYI朋友能多给一点实际现场的例子,帮大家多增加一些具体的印象。
中国海关规定旅客携带物品进境,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可以免税:1、物品数量自用合理,2、物品价值不超过5000元。
自用合理和总价值5000元以下是“或”的关系,既旅客可以携带自用合理数量内的价值超过5000元的商品,或者可以携带超出自用合理范围但是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商品。
不知道Lz要买几个包,一个包的话再贵也不用交税。超过一个要补税,税率20%。
快递的物品一样会被中国海关检查,同样需要补税。
你可以先参考这个帖子里我的回复:http://bbs.go2eu.com/viewthread.php?tid=215854&page=1#pid2336923
严肃的考虑要不要写一个介绍中国海关的技术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