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四海旅游网 > 旅游问答 >> 正文

关于中国“双重国籍”话题:《华侨华人国籍问

2026-07-29 05:17游四海旅游网 帮助了9779人

“国籍冲突”(conflictofnationalities,或“国籍抵触”)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国国籍法中均制定了根据出生取得国籍的规定,而给予国籍的条件之立法原则有两条:其一为血统主义(jussanguinis),即“属血”原则,指子女出生时,依据父母的血统而取得与父母相当国籍的原则;其二为出生地主义(jussoli),即“属地”原则,指子女出生时即可获得出生地国国籍。虽然国籍法的制定和国籍的属于国内问题,但由于各国根据不同原则制定国籍法,因而出现国际法所界定的“国籍冲突”,特别是双重国籍现象。近来对华侨华人国籍已有所讨论,但观点倾向于一边倒。[2]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对华侨华人国籍问题的现实缘由、法理依据、争论焦点及解决途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


  问题的现实缘由自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签订后,中国政府采取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3]随后,中国政府根据这一政策与尼泊尔(1956年)、蒙古(1957年)、马亚西亚(1974年)、菲律宾(1975年)、泰国(1975年)等邻国解决了双重国籍问题。这一政策于1980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中国人移民国外的人数近年日益增多,从而带来了多重(含双重)国籍的问题。1999年,在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政协代表陈铎等12人提出了题为“关于撤消’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案”的第2172号提案。提案认为,中国政府关于不承认中国公民双重国籍的政策在过去对维护国家尊严、外交事务、侨务、国家安全等方面起过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变化,华人新移民逐年增多,他们为了在居住国生存发展,“不得已只好选择居住国的身份甚至入籍”,这样就有了双重身份,“我使领馆一般也只好睁一眼闭一眼地对待这些华人”。为了进一步调动世界华人积极爱国、报效祖国之心,提案郑重建议:尽快撤消“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让华人真正感受到祖国、政府是他们漂泊在外时的靠山。这一提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交公安部研究办理,公安部于1999年6月25日作出答复:“《国籍法》颁布实施近二十年的实践证明,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在处理国籍冲突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原则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国家根本利益。”答复进一步说明了中国政府考虑到外籍华人来访探亲、工作、访问等实际需要,重申了在他们入出境、居留、旅行等方面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4]很明显,公安部当时尚未将此事作为重大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然而,华人的双重国籍问题开始引起国内外社会乃至学术界的关注。2000年5-6月间,加拿大中国商会与《中华导报》联合举办关于“大陆移民能否恢复双重国籍”的问卷调查,其结果公布于6月9日出版的《中华导报》上。此项调查问卷共收到102份传真,100%的答复都是赞同。在选择“很有必要”作为回答的答卷人中,20-35岁年龄组有12人,占12%;30-45岁的有60人,占59%;45岁以上有30人,占29%。[5]2002年4月19日,加拿大华人网站《星网》(www.newstarweekly.com)转发了《星星生活报》一篇题为“渴望祖国怀抱”的文章,表达了华人对双重国籍的看法。2003年6月,《星网》转发中国学者曹思源的文章。文章认为,国籍是公民权的前提,也是公民享有的首要权利。一个人取得外国国籍并非犯罪,他完全有资格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保留祖国国籍;而我国国籍法规定,此时他立即丧失中国国籍,这实际上等于强行剥夺其中国国籍,无异于对海外赤子的最大处罚。这种处罚既无根据,亦无益处。我国政府往往强调“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承认双重国籍,无疑将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海外赤子的积极因素。[6]2003年7月,加拿大华人陆炳雄在《明报》探讨华人国籍问题,强烈呼吁承认双重国籍。10月,加拿大普通话华人联合会和多伦多信息港进行双重国籍网上民意调查,历时16天,参加者为1888人,92.6%参与调查的华侨华人认为,中国政府应该允许中国移民在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入籍公民后保留中国国籍,即对应承认双重国籍。[7]调查结果反映加拿大的中国移民对保留中国国籍的深切关注和期盼。在国务院侨办主任陈玉杰女士于当年10-11月访问加拿大时,加拿大知名华人矫海涛、袁志强、陆炳雄等人向她表达了加拿大华人的意愿。在多伦多各界华人侨领座谈会上,陈玉杰听取了加拿大普通话华人联合会关于双重国籍民意调查情况的报告,极为重视。她在总结讲话中重点谈到双重国籍问题,表示这是一个重大敏感的问题;国家侨办非常理解中国侨民的感情和愿望,要积极对待,认真研究。这份同时抄送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调查报告强调,对应承认双重国籍,祖国国家利益和海外华人利益两全。中国移民、留学生在加入加拿大国籍时都不情愿放弃中国国籍,期望中国政府对应承认双重国籍。这既有感情方面的因素,更有大量实际需要。概括起来,对应承认双重国籍有以下好处:有利于大量引进海外华裔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有利于中国政府依法管理国外归来人士;可创造国际竞争双赢局面。[8]随后,一些其他国家的华人也以各种方式表达了同样的要求。例如,2004年6月,在法国巴黎举办的“21世纪中国,留学人员与中外交流”研讨会上,出席会议的欧洲留学人员代表向出席研讨会的人大副委员长韩启德和中华海外联谊会副会长陈喜庆反映双重国籍问题,希望中国能承认海外学子的中国国籍。[9]中国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罗豪才于2004年11月上旬访问新西兰期间,在与当地侨胞的座谈会上,惠灵顿、怀卡托和南岛三家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联名向罗豪才先生呈递了“我们热切期盼祖国尽快修改《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的建言书。惠灵顿新华人联谊会也向罗豪才先生递交了呼吁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吁书”,表达了新西兰广大侨胞希望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的强烈要求。[10]委内瑞拉等国的华人也表示了类似的愿望。[11]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黄因慧又提出了“关于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相关条款,有选择对应承认双重国籍的建议”(提案第0222号),建议修改国籍法第3、5、9条款,使取得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可以自愿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公安部在提案答复中说明“修改和完善《国籍法》列入公安部“十五”立法规划,现正抓紧进行有关工作。”[12]对于上述要求,中国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绿卡制度即是对策之一。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只要符合条件,包括外籍华人在内的外国人均可获得中国“绿卡”,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按照新颁布的《审批管理办法》,申请人必须在中国工作或以中国为主要居住地;如果以直接投资为标准的话,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对这些条件,国内外的舆论普遍评价是“门槛太高”。然而,这毕竟是国籍管理制度的一种松动。对于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中国政府部门的反应十分谨慎。根据2004年12月23日的报道,国务院侨办政策研究司官员表示,中国现在实施双重国籍的条件尚未成熟。“不过在没有双重国籍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用其他办法来解决,如最近公安部和外交部公布的‘绿卡’制度,允许华人获得在中国的永久居留权。”[13]国家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于12月29日在留学人员代表座谈会上表示,为吸引更多优秀海外人才,中国正考虑效仿印度,为海外专才实行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的科技中长期规划,对优秀海外人才政策将更为优惠,已有政策规定,日后重大的科技项目如“八六三”、“九七三”等国家级课题都要想办法向留学人员开放,对一些国内还认识不足的“非共识项目”还将给予特殊帮助。[14]1

网友回答
二问题的法理依据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具有重要作用。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公民的根据;是确定某人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体现了个人和国家的法律关系;是个人与国际法之间的主要联系;它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也具有重要意义。[15]由于各国国籍法依据的原则不同,因此出现了各种国籍冲突现象。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李浩培先生于1970年代末对他所收集的99个国家的国籍法进行了归类,其中纯粹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有5个:奥地利、埃塞俄比亚、列支敦士登、苏丹和锡兰(即斯里兰卡);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国家有45个;以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统主义为辅的有28个国家;平衡地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国家有21个;无任何国家纯粹采取出生地主义。[16]国籍法的制定和公民国籍的确定属于国内问题。然而,国籍法依据的原则不同导致了国籍冲突现象。国籍冲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为被称为“积极冲突”的多重(含双重)国籍现象,一为被称为“消极冲突”的无国籍现象。我们在此主要探讨双重国籍的问题。国籍冲突以双重国籍的形式出现至少有以下几种情况,而这些情况在华侨华人中确实存在。第一,某侨民的国籍所属国法律采取血统主义原则,而其侨居国的法律则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他在侨居地所生的子女,一诞生便具有双重国籍(虽然其诞生国承认而中国不承认)。相当一部分留学北美和欧洲一些国家的中国学生的子女即属于这种情况。这些留学生一旦学成回国工作,他们(特别是其子女)即会碰到十分棘手的国籍问题。第二,即使在同样采取血统主义原则的国家之间,仍旧可能产生双重国籍现象。例如,分属不同国家的甲方与乙方结婚后所生子女便同时取得了甲乙所属国家的国籍。如果父母双方国家实行的是依不同原则采取的国籍政策,则事情更为麻烦。第三,一国男子与另一国女子结婚时,男子的国家的国籍法规定因婚姻而赋予外国女子以该国国籍,而该女子的国家的法律则规定不因婚姻而丧失其国籍。这样,该女子既保留了自己原有国籍,又取得其丈夫的国籍。第四,由于收养而产生的双重国籍问题。第五,有些自愿取得外国国籍而又不愿丧失原有国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3条)。从目前的国籍法看,如果根据“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那么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出生的子女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出生地国家的公民,尽管子女出生后其父母可能马上学成回国工作。很明显,这种人为造成一家两籍的情况合法不合理。同样,第二种情况也无法处理,因为子女成为一国公民一般要到其成年后才能确认。在第三种情况下,一名定居外国的中国人与外国配偶结婚后不愿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第10条),这样,他或她仍然保留中国国籍;而外国配偶所属国家的国籍法规定,因婚姻而赋予外国配偶以该国国籍。这样,此名中国人同时具有双重国籍。例如,几位知名的中国妇女与类似国家的男子结婚后,她们自己并不申请放弃中国国籍,即存在这种现象。第四种情况下,当一名出生在中国的儿童在居住国外期间被该国公民收养,他(她)即可能在毫无意识的情况下获得双重国籍。当然,被收养的儿童也可能在毫无意识的情况下被其领养人在中国申请丧失中国国籍(第14条)。正如有的学者所说:这种双重国籍的情况“完全与本人的意志无关,单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17]第五种情况较为普遍。根据中国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近年来,不少中国新移民通过各种方式在国内和国外取得外国国籍,而这些国家在其获得国籍时并不要求其放弃原有国籍,因此这些人便有了双重国籍。然而,这种双重国籍人存在着身份认同的两个困境。其一,公安部一方面公开表示对他们所取得的另一个国籍不予承认,另一方面却无有效办法制止这种现象。近年来,国内一些人为了方便,以各种方法取得了另一国的护照。为了杜绝这种持有外国护照的情况,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于1990年2月在《人民日报(海外版)》等报刊上声明,“中国公民短期出境买得外国护照,或者是在国内买得外国护照,中国政府一律不承认他们具有外国国籍,也不具有双重国籍。”然而,这种花钱买护照的现象并未因公安部的声明而停止,反而随着国际交往增多而不断增加。1993年1月18日公安部再次发表声明,重申这一立场和政策。然而,这种办法并未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其二,这些人并不愿丧失中国国籍,而新申请国籍的国家也不要求其放弃原有国籍。发放这些护照的国家往往是一些经济小国,发放护照主要是经济上的原因。有些国家如伯利兹、莱索托、毛里求斯、塞拉利昂、汤加等,为了赚取外汇,明文规定只要交纳(或汇入)一定数量的外汇,即可得到该国的“投资护照”、“国民护照”或“受保护者护照”。这些护照有的等同于普通护照,有的则根本不具备护照的法律效力。[18]还有的中国公民通过不合法的途径(如伪造证明文件,贿赂领馆官员)以取得有关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和玻利维亚等国)的护照。[19]虽然根据中国国籍法他们已经丧失了中国国籍,但他们的双重国籍身份并未公开,因此就出现了3172号提案中所说的“我使领馆一般也只好睁一眼闭一眼地对待这些华人”这种情况,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因此荡然无存。国际社会早已注意到国籍冲突这一问题,但作为正式国际立法则始于1930年国际联盟在海牙召开的国际法典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30年4月12日)。[20]该公约即包含了避免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条款。我国政府并未同意该公约。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5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之国籍不容无理剥夺,其更改国籍之权利不容否认。”中国表示尊重和肯定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的人权准则,那么对这种世界人权宣言确认的公民个人的法律权利是否应该明确承认呢?


  由此看来,双重国籍问题并非由公民自己单方面制造,与既定法律之不适也有关系。一位中国公民可能极不愿意放弃中国国籍,但由于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失去中国国籍。那么,他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究竟犯了何种罪导致我的“出籍”—即中国国籍被剥夺?华侨华人国籍问题实际上牵涉到法律的制定和修正。我们必须注意法律的稳定性与时效性的统一。虽然法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以维护其稳定性,但它终究是为现实服务的。现实不断变化,法律政策文本不能一成不变,必须顺时而变。否则,法律难以体现时代精神,也难以起到其应起的作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往往用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改,这是办法之一。目前,资本、技术与劳动力的跨国界流动已经成为一种世界现象,各国政府都在修改旧法或制定新的政策法律(如移民法、投资法、国籍法)以适应这种变化。我们必须注意法律的权威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一方面,有法必依,从而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对某些特殊情况适当通融。如果习惯性地有法不依,不是法律出了问题,就是执法人员出了问题。中国使馆人员对中国的国籍法视而不见,对身兼双重国籍的华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究竟是哪一方面出了问题呢?虽然可以用灵活性来解释这一反常现象,然而,一旦这种灵活性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我们即应该考虑法律本身的适应与否。我们必须承认法律为人服务(国内法为公民服务)这一原则。法律的制定确实牵涉到管辖便利与公民权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公民的权益应摆在第一位。那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显然不能适应正在强调“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今日中国。只有为公民提供秩序和权益,法律才能真正体现其存在的价值。不言而喻,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有时为了整体利益不得不牺牲某些人或某些社会集团的利益。然而,必须明确,公民个体利益构成了国家整体利益的基础。


  那么,赞成与反对中国国籍法中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学者的主要分歧和论据是什么?

真得好长~~~ 看似简单的国际问题原来还有这么多道道

咋跟我的研究方向有点刮边呢。

咋跟我的研究方向有点刮边呢。